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2272号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中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由***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