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470号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怡和家园8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山泉津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兴泉路100号。
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山泉津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