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7148号
原告:济南攀登志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汇泉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城东工业园丰年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攀登志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攀登志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攀登志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攀登志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原告济南攀登志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