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3348号 原告: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4623078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9栋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431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4555.9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告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2019-1763的《保单保函》,担保期限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4555.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