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10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大易佳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6层605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大易佳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2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1元,减半收取3430.5元,由上诉人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