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1524号
原告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原告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84.17元,因按撤回起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092.09元,保全费1542.77元,总计263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 人民陪审员  窦 康
书 记 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