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547号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04555.9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5民初4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204555.9元的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名下尾号为5195的兴业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人民币204555.9元,故需解除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75×××02存款人民币204555.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文
书记员 汪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