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6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中份村高家林121号。
委托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詹炎富,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天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