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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吉林省鑫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2民初1632号 原告:赵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鑫创科技有限公司。(缺席)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告:于某。(缺席) 原告赵某与被告吉林省鑫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