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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锐尚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1332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颋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