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1332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颋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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