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4531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普定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一期A栋4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22116Q。
法定代表人:文宏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西秀区分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华荣生态城1号地块1栋2单元2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AJLLHH1Y。
负责人:田艳红。
原告***与被告**、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西秀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口头支付协议为由,且被告已于2021年7月6日主动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顾然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娇娇
书记员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