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华信成建筑材料租赁站、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671号
原告:贵阳观山湖华信成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MA6DY5842Q。
经营者:郭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坤,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茅台国际商务中心********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22116Q。
法定代表人:文宏烨。
被告:**,男,侗族,1990年2月7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阳观山湖华信成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观山湖华信成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观山湖华信成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元,由原告贵阳观山湖华信成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舒 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明全
书 记 员  莫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