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3民初8153号
原告:贵州富源物流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金银洞(西部化工市场A栋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GDJTLD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富,系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一期A栋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22116Q。
法定代表人:文宏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1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贵州富源物流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富源物流货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富源物流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富源物流货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富源物流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