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2民初575号
原告:贵州壕林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AK21FB20。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寨蒿镇卫城村一组(林世斌房屋)。
法定代表人:林泽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君元,贵州泽丰(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和,贵州泽丰(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苗族,1969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清,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云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314222116Q。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一期A栋4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文宏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壕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清、被告中城投第十一工程建设集团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贵州壕林商贸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君元、韦祖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壕林商贸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君元、韦祖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原告贵州壕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秀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龙月芝
书 记 员 吴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