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申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C区1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大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1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从用工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即税前工资。2.***给***打电话的目的是告知合同已代签,并非征求同意,也没有把合同拍照发给***,***未经***授权,其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3.代签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未找***重新签订或者补签劳动合同,谈话录音是***私下偷录,录音中也没有同意代签,该录音没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代***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双倍工资惩罚制度则是为了惩罚用人单位抗拒或怠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本案中,***代签劳动合同是为了替***办理社保,目的是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且***当日即电话告知***,***未表示反对,之后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6个月,从始至终并未因此损害***的合法权益。***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应视为同意。反之,如因***代***在劳动合同签名而使用人单位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故对***此节再审申请理由,本院难以支持。此外,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主张应从用工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判决根据双方提交的工资流水,认定***平均每月实发工资5367.84元,以此标准认定两倍工资差额,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