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113号
原告:***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C区18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嘶***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计1052.5元,由原告***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