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13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华顶工业园C区1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泉州天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东侧彩虹新城2号楼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天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泉州天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0700元,并以货款90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利息至货款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泉州天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情况如下:
1、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暂不足以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三、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并予以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9229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