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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19012号之二 原告:安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路以北经一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Y02G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89号淝河大厦B座2407-2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01986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安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与被告于庭外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42元减半收取828.21元,保全费762.57元,合计1590.78元,由原告安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