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3民初7550-1号
原告:安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41182MA2TY02G6U(1-1),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路以北经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罗咏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蒙城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0MA2MYE303H,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龙湖花园3栋9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坤。
被告:刘坤,男,1979年10月2日,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女,1982年3月10日,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男,1975年3月6日,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女,1973年7月27日,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453.46元,减半收取3226.73元,保全费2237.82元,两项合计共5464.55元,由原告安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