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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蒙城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3民初7550-1号 原告:安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41182MA2TY02G6U(1-1),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路以北经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罗咏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蒙城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0MA2MYE303H,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龙湖花园3栋9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坤。 被告:刘坤,男,1979年10月2日,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女,1982年3月10日,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男,1975年3月6日,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女,1973年7月27日,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453.46元,减半收取3226.73元,保全费2237.82元,两项合计共5464.55元,由原告安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