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14877号
原告:天津市津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润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经贸办。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润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市津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津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