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6852号
原告:江苏润万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110C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润万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润万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苏润万吉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万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润万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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