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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有限公司;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9民初817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田村铺村。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国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