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复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03民初3970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单位负责人:孙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