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7938号
原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