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鑫顺福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3执1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鑫顺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鑫顺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鲁0213民初4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