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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1民初428号 原告:四川杰强兴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区莲花寺路340号7幢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文盛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9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杰强兴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3日立案。同日,本院向杰强兴荣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杰强兴荣公司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2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杰强兴荣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杰强兴荣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