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6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3550917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林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05268392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