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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6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3550917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林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05268392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