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27民初1333号
原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林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涉县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池西村环形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涉县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