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县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民初1172号 原告:涉县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池西村环形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林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涉县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涉县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涉县亿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