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民初3583号
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北三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珂,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林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邯郸锦兰童装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