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甘0403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一三三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煤田地质局一三三队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执510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