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632号
原告:沈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