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众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公众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博恩老龄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6执9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公众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博恩老龄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徐家巷村村南(徐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127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公众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博恩老龄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04元、执行费218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博恩老龄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