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1民初4080号
原告:东台市万舟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新街镇通泰路南侧。
法定代理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东台市万舟船用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东台市万舟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东台市万舟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台市万舟船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