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四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孙某某与江苏镇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5269号 原告:孙某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苏镇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孙某某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