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4民初5866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20QL0C8T,住所地在宿迁市泗洪县青阳南路吾悦广场三楼商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