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鲲鹏电子有限公司与邯郸五一八自动化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天津市鲲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A区。
被告邯郸五一八自动化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鲲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五一八自动化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鲲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保全费450元,共计79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