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京01破申301号
申请人: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甲工业园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
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通华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