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民终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赣州市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2024)赣072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