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1520号
原告:江西华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玉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921841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博生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5997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华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华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5元减半收取1987.5元,由原告江西华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