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8059号之二
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芙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143018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24116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1元、保全费2495元,合计6036元,由原告江苏鑫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