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446号
申请人:姑苏区国良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9-1号2F-14-001。
经营者:***,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15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姑苏区国良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7万元。申请人姑苏区国良钢管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姑苏区国良钢管租赁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姑苏区国良钢管租赁站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 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