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054号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241168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三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641481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金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合计价值51.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工公司、建设公司(含建工公司、建设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5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建工公司、建设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090元,由江南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