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财保4号
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旺,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浙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东垅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浙建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安徽浙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浙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耿科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施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