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8086号之一
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建林路802号-14。
经营者:李惠珍,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涵,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新区浒关分区建固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当庭提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