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晋0581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晋0581民初2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晋0581执8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