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25民初846号
原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DOP905),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45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