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7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257号。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2848号之五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在未送达开庭传票组织质证的情况下径行驳回起诉程序错误。二、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但原审法院应当审查本案是否有涉嫌经济犯罪的证据,现原审法院在公安机关无相关函告以及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三、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已做出不起诉决定,在此情形下本案应当继续审理。四、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销售合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按约供货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也已通过增值税发票抵税,其印章被伪造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无关,其应履行付款义务。
****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637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4988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实际按照每吨每天8元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以上合计:96873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一建公司以涉案销售合同中的印章系伪造,其公司已向兰州新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报案,兰州新区公安局于2021年5月19日已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8元,退回原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期间,经与新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联系电话:182××******)查证,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已做出不起诉决定,在此情形下本案应当继续审理。因此原审法院现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2848号之五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