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亚太科技产业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鋆,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亚太科技产业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北、华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亚太科技产业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煜枫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