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鋆,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新区亚太科技产业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长江大道以北、华山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亚太科技产业配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煜枫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