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终2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原审被告:**,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层至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原审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500号25层01-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一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